(一)碰撞、触碰或浪损。(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1993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发布第七章 附则
(八)有其他对核事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行为的。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碰撞、触碰或浪损。延长的保护期限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果确定。
第三十条 未按批准用途使用发行企业债券所筹资金的,责令改正,没收其违反批准用途使用资金所获收益,并处以相当于违法使用资金金额5%以下的罚款。各级核事故应急计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十五条 调度机构必须执行国家下达的供电计划,不得克扣电力、电量,并保证供电质量。 (一)生产单位必须按照产品的技术标准、工艺规范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和检测手段。